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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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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5 13: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名    称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2000000012568X5/2021-00180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津人社办发〔2021〕26号
主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2021年05月07日
发 文 日 期 :2021年05月07日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登记、社会保险

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9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备案三项业务统一登记(以下简称“三项业务统一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社保中心及各区分中心、各区人社局、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三项业务统一登记相关政策和经办渠道的宣传,积极引导用人单位通过市人社局网站(hrss.tj.gov.cn)社会保险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以下简称“网厅”)线上渠道办理三项业务统一登记。对通过网厅暂时无法办理的,市社保中心各区分中心、各区人社局、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通过线下经办窗口办理解决。

二、市社保中心各区分中心、各区人社局、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三项业务统一登记要求,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办理三项业务统一登记。《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一式两份,企业和经办窗口各保存一份。

三、对2021年5月1日前已有参保登记但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参保职工,用人单位办理社保减员时,不再要求用人单位重新补入就业登记或退工备案信息。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规定,参考《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9〕102号),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进行办理。

四、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就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1号)有关规定,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办理退工备案。其中,对于原单位尚未办理社保减员的员工,依据原用人单位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社保减员手续。

五、市社保中心及各区分中心、各区人社局、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三项业务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严格责任落实,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细化工作内容,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确保工作稳妥有序进行。要加强工作协调,共同研究解决三项业务统一登记工作中出现的特殊疑难问题,并及时为用人单位解决。对相互推诿扯皮,导致出现三项业务统一登记经办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 ... 210508_5444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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