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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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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3 08: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名    称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12568x/2014-00202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津劳社局发〔2008〕11号
主    题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2014年01月10日
发 文 日 期 :2014年01月10日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正(20083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250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二(365天—104)÷12月=2175
三、20003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正〔2003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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