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注销后,退休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由谁承担?
来源: 12333
发布时间: 2021-06-07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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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天津市某企业一直正常经营并按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近期因生产转型准备关闭注销。听到企业注销的消息,退休职工老赵回到企业,找劳资人员询问:自己上班时发生过工伤,现在有时还需要去医院拿药治疗工伤部位,所花费用是由工伤保险给予支付的。今后企业不存在了,如再需要开药治疗受伤部位,费用由谁负担?对此问题企业劳资人员也不太清楚,于是拨打12333热线进行咨询。 二、案例分析
近年来,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待遇,天津市发布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7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1至4级工伤职工和退休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文件从政策层面上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有力保障。 按照文件规定,该企业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办理了此项手续后,像老赵这样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退休工伤职工,就不会因单位关闭而影响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特别需要提醒工伤职工注意:发生治伤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或是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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