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12568x/2014-00202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津劳社局发〔2008〕11号 主 题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2014年01月10日 发 文 日 期 :2014年01月10日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正(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二(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正〔2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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